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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之间借贷不合法

蒋晨 李兵
1998-08-0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前不久,江苏一电缆厂准备上一个新项目,但因资金短缺迟迟未能实施,后来,通过熟人牵线搭桥与北京的一家贸易公司取得联系,并正式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。合同中约定,由该贸易公司一次性借给电缆厂人民币50万元,借款期限为3年,年利率为10%。但为时不久,经人举报,借款合同之事被有关部门查出,并对北京的该家贸易公司进行了相应处罚。

根据国务院发布施行的《借款合同条例》的第二条规定:借款合同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、事业单位同银行、信用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。该条例中所说的银行、信用社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,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,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》或《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人民银行、专业银行(工商银行、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建设银行)和信用合作社等特定的金融组织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互相发生该条例所指的借贷关系。

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施行的《贷款通则》中第七十三条规定: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,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,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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